首页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本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软件,可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申请,登记获准之后,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登记证明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