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