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