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 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