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章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 第十九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