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