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