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八章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