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六章 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