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六章 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