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六章 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