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六章 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