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章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系统内各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机构合作组织统计调查、公布调查结果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由国家计生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