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统计调查中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调查内容进行调查的;

给未获批准的统计调查提供经费支持,造成不良后果的;

滥批统计调查,造成统计调查秩序混乱的;

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擅自公布统计报表数据或专项统计调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为国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统计调查结果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