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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统计调查结果的上报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系统内各单位对上报的统计调查数据,必须认真核实,确保质量。填表人要签名,单位负责人要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凡列有密级的报表,上报时须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系统内各单位的统计调查数据和汇总分析报告,应当抄送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计生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公布计划生育系统的统计调查数据。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应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就总人口数等重要数据公布的范围、方式协商一致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布统计调查数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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