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