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