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