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其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