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警车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二十条 警车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证件以及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