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警车管理规定(1995年) 第十九条 警车管理规定(199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并没收警灯、警报器和警车牌证,责令其取消警车外观标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