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2019年) 一、 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2019年) 一、 一、 保障基本医疗的可及性 (一) 医疗卫生机构“三个一”。 1. 每个贫困县建好1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靠近或隶属于市级行政区的贫困县,市级公立医院能够满足需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不单独设立县级… 2. 每个乡镇建成1所政府办卫生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急危重症病人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等职责。 3. 每个行政村建成1个卫生室,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开展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 (二) 医疗技术人员“三合格”。 1. 每个县医院的每个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医师。 2. 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或全科医师。 3. 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 (三) 医疗服务能力“三条线”。 1. 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的贫困县有一所县医院(中医院)达到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 2. 常住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要求。 3. 常住人口超过800人的行政村卫生室达到《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要求。 附件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