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和验配机构应提供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内容至少包括:
客观如实地介绍角膜塑形镜的矫治原理,并说明角膜塑形镜的作用是暂时的、有限的,疗效是可逆的。
明确产品适用的视力矫正范围、适应人群。
明确禁忌症、注意事项。
告知配戴者可能会出现的反应或症状,如:眼部刺激、发痒、不适、眼中有异物感或擦伤感、眼部发红、惧光、出现异常分泌物等;告知配戴者遇到不适时应当采取的措施,如:摘下镜片,及时到医院就诊等。
明确与该产品配套使用的清洗、消毒与护理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