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和验配机构有责任指导验配者正确使用角膜塑形镜和护理产品。严禁销售、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角膜塑形镜和护理产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