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验配机构应有严格的验配管理规范。
使配戴者充分了解角膜塑形镜的相关知识,包括:作用原理、临床使用现状结果、镜片矫治效果、维持期镜片的使用、配戴风险、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可选择的其他矫正近视的方法等。
所有配戴者都应进行眼科和角膜塑形镜相关的必要检查,除眼科裂隙灯常规检查外,应包括:角膜形态、角膜厚度、眼轴、眼压、眼位、远\近视力、屈光度、泪液测试、角膜直径、瞳孔直径、眼底检查,并根据检查数据确定是否适合配戴角膜塑形镜。
首次配戴镜片和定配前应进行试戴,观察、评估配适状态的配戴评估。
根据检查数据和试戴评估结果设计定片参数和配戴方案。
必须给配戴者提供配镜后使用指导,内容包括: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个人卫生要求、镜片配戴操作、镜片护理常规、护理产品和镜片盒的使用、出现副作用和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并提供使用说明书。
必须对所有配戴者建立档案,保存验配记录、复查记录,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为5年。
随访复查的时间前6个月以内至少7次,6个月之后定期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屈光度、视力、移动度、中心定位、舒适度、荧光素染色、角膜地形图、眼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