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竞争行为的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关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