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