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屡查屡犯的;
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