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