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