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一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一条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