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