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重点生态区综合治理规划纲要(2012—2020年)(2013年) 第一节
第一节 政策与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协调。西部重点生态区综合治理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系统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根据各综合治理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治理策略,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科学评价工程实施效果。
强化地方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对重点生态区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要把重点生态区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调,整合各种资源,完善规章制度,抓好任务落实和监督检查。
坚持依法防治。严格执行草原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乱砍滥伐、毁林毁草开荒、乱占林地草地湿地等违法行为。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通过提高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标准及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加大中央财政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省级财政对省以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体制。进一步完善青海三江源、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生态补偿试点,启动祁连山、秦岭-六盘山、武陵山、黔东南、川西北、滇西北、桂北等生态补偿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完善水、土地、海洋、矿产、森林、草原等各种资源税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办法,研究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逐步建立区域间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下游与上游地区、开发与保护地区、生态受益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开展生态补偿。积极探索生态产品标志、水权交易、碳汇交易等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