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实行中央、省、县分级管理。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有关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汇总编制省级3年项目规划,依据省级3年项目规划批复县级申报的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 第十二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用于改善乡镇党委、政府、人大机关办公条件。具体包括: 第十三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支出、投资经商办企业,以及购置交通工具、移动电话和其他与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