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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