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四章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衍生品经营机构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审慎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第二十四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将衍生品交易业务纳入整体的风险管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和及时应对,加强全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对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约定对交易者的交易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分析和合规性评估。 第二十七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参与非集中结算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及时进行交易确认,采取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防范交易对手方风险。 第二十八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向非衍生品经营机构对手方提供与衍生品交易有关的合约估值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衍生品行业协会报送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并遵守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十一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参与跨境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按照规定向衍生品交易报告库报告有关交易信息,向中国证监会和衍生品行业协会报送有关业务信息。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