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欺诈、诱导交易;
违规提供融资或者变相融资服务;
出借或者变相出借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
利用衍生品交易进行商业贿赂;
泄露交易者个人信息或者交易信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提供或者报送的除外;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交易对手方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进行利益输送,仍与其达成衍生品交易,但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的除外;
其他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