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6年) 第四章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三条 报送国务院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治部门负责审查。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制度,提高审查质效。 第二十四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并书面告知起草部门: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等各方面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国务院法…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治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