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6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