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并书面告知起草部门:
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的;
起草部门未就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的;
未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报送送审稿等材料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的;
起草部门未就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的;
未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报送送审稿等材料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