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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第二十九条 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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