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