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