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