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