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条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进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