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条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加挂机构牌子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