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