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