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九条